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拒絕資質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2)商業違規責任
(壹)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未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改正的,最高可處1000元罰款;
③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a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未備案的;b未經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
(三)其他違規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2)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壹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給予回扣或者惡意壓低費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4)分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⑤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