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人和被教唆單位負責人分別處10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3、攜帶煙花爆竹的,予以沒收;
4、違反規定生產(加工)、儲存、銷售或運輸煙花爆竹的,沒收全部煙花爆竹和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攜帶和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品種、規格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
《武漢市市區煙花爆竹銷售管理辦法》
第八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者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攜帶和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違反規定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第九條違反本規定,非法經營、儲存煙花爆竹或者超出許可範圍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國家、集體或者個人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十壹條監護人未盡到管理和教育責任,致使被監護人違反本規定的,對監護人處以罰款;造成國家、集體或者個人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的,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對制止或舉報有功者給予獎勵;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制止的,應當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