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的偵查、審判和刑事制裁的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國家刑事司法機關通常會主動介入。受害人或群眾報案後,公安、檢察機關將介入調查。然後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作為法律的法官進行公正審判,以達到懲罰罪犯、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刑事管轄權的分割因素
第壹,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和訴訟職能。我國公、檢、法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訴訟主體,但由於它們的性質和訴訟功能不同,管轄權的劃分必須與之相適應。
第二,刑事案件的性質、嚴重性和復雜性。這些條件也是劃分管轄權的重要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管轄作了概括性的規定。
為了便於在實際工作中適用和執行這壹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對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轄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刑事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權限劃分和審判機關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權限劃分。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訴訟理論,管轄壹般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分為壹般管轄和特別管轄;壹般管轄又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指定管轄。這是壹種科學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轄制度。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司法公正的犯罪,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