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案件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另壹方面,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也可以決定不立案。不予立案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投訴人,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但涉嫌犯罪線索需要進壹步核實的,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7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的程序:
1.接報:公安機關接報後,應當立即登記,並按照規定派出警力進行現場勘查;
2.初步核實:對舉報內容進行初步核實,確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
3.決定立案:查證結果顯示有犯罪事實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4.告知義務: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報案人是否立案的決定;
5.不予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舉報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6.立案後偵查:壹旦立案,公安機關將進行偵查,收集、固定、審查、評估證據,查明犯罪事實。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及時進行立案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經批準後立案;反之,可以決定不予立案,並及時通知申訴人。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但涉嫌犯罪線索需要進壹步核實的,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7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壹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被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並在接報登記中註明處理情況:
(壹)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並制作案件登記表和回執,將案件回執交給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發送人;
(二)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拐賣人、自首人;
(三)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舉報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誘拐者,並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自首。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誘拐者、自首人對口頭告知有異議或者無法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缺少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日常執法職責中發現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