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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和“以他人名義買房”都有風險。

日前,大亞灣區人民法院判決了壹起“首付貸”和“以他人名義購房”的案件,均裁定合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但法官也提醒,“首付貸”和“以他人名義購房”是規避樓市調控政策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行政規定而非強制性規定。房屋買賣合同雖然不會無效,但可能會導致更不利的法律後果。

案例1

“首付貸”購房未能通過房貸準入。開發商起訴了買家。

2065438+2005年6月,李女士購買了大亞灣鑫謀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鑫謀公司”)的壹套商品房。因李女士首付款資金不足,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借款協議》,約定總房款70萬元,首付款21萬元,由鑫某公司向李女士提供貸款1.3萬元支付首付款,余款49萬元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支付。同時,鑫某公司也出具了承諾書,承諾在15天內完成抵押貸款手續。後來李女士交了8萬元首付和5380元維修基金,陸續還款近6萬元。

李女士的銀行按揭貸款最終未能通過審批,原因是鑫某公司開發的涉案房產不符合銀行信貸政策,未能通過按揭準入。辛某公司訴至大亞灣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支付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李女士在開庭時還表示,她有能力壹次性付清購房余款。

法院判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繼續履行,業主無需向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案例2

賣方拒絕配合以他人名義辦理房屋過戶。

2065438+2006年6月,黑龍江的董先生在某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務下,因不具備辦理大亞灣購房按揭貸款的資格,以孫先生的名義購買了程先生的壹套二手房,並簽訂了《惠州市二手房買賣及中介服務合同》。

房子處於抵押狀態,屬於“個人所有”。雙方約定轉讓價格60萬元,定金5萬元。簽訂合同後,董先生支付了63萬余元的購房款、傭金和稅費。後來,程先生的妻子聲稱不知道此事,夫妻二人拒絕配合他辦理過戶手續。董先生上訴至大亞灣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支持了董先生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並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請求。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提醒道

買賣雙方可能面臨更大的市場、政策和法律風險。

大亞灣區人民法院院長周勇提醒,隨著樓市調控政策的實施,規避的目的會越來越難達到。特別是我市實施的《關於進壹步做好我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了新房三年“鎖定期”,禁止“壹房多賣”,杜絕“首付貸”,打擊虛假宣傳。開發商和購房者可能面臨更大的市場風險、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

而“首付貸”、“以他人名義買房”都是規避樓市政策的惡意行為。在“首付貸”案件中,若女士因資金問題無法壹次性支付購房尾款,鑫公司試圖收回房屋並高價出售,鑫公司不能以“首付貸”違反相關政策為由進行抗辯。而且公司有信用問題,給履約能力不足的購房者提供貸款,風險較大,開發商會受到監管部門的嚴厲處罰,經營風險較大。在借用他人名義購房的情況下,董先生作為實際購房人,需要承擔無法證明的法律後果,房屋有可能被孫先生抵押、轉賣,甚至將來房產無法繼承。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4-19。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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