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司的特點如下:
1,公司法規範的對象是公司和企業。
2.公司法是組織法,具有活動法的特征。由公司法調整對象的特征所決定的公司法首先是組織法,但正因為如此,公司法也具有活動法的特征。
3.公司法主要由強制性法律規範構成,體現了國家對微觀經濟生活的幹預。公司法的強制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的壹切活動,包括公司的設立、組織機構、利潤分配、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公司章程不能改變公司的法律規範。
(2)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將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追究違反者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4.公司法具有壹定的國際性。作為國內法的公司法之所以具有國際性,原因有二:壹方面,歷史上公司法與商法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
另壹方面,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國與國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密切。作為商業活動的主體,公司的活動範圍必然涉及國內和國際兩個方面。公司法的國際性使其在壹國與國際社會的經濟交往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司法的作用
公司法是隨著公司的產生和發展而逐漸形成和完善的,對公司的健康發展有很大的推動作用。公司法對公司制度的規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從中也可以看出我國制定公司法的必要性。確定公司的法律條件和地位。
公司法規定了各類公司必須滿足的條件和各類公司的規格、型號,以此來限制和取消壹些不符合條件的公司。對符合條件、依法設立的公司,給予自主經營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