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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執法規則解讀

為繼續幫助各級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學習和運用《公安機關執法細則(2011修訂版)》(以下簡稱《細則(2011年修訂版)》),在2009年出版的《公安機關執法細則解釋(20165438)》的基礎上編制了《公安機關執法細則解釋(20165438)》。

基本要求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做到秉公執法、公正辦事;模範遵守社會公德;禮貌待人,文明執勤;尊重人民的風俗習慣。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保持警容整潔、端莊。

二、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各類案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依法受理案件,如實立案;

(2)執法主體合法,符合管轄規定;

(三)調查取證合法、及時、客觀、全面,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4)定性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適當;

(五)適用強制措施、調查措施、偵查措施的法定程序完備、程序合法;

(6)法律文書規範完整,卷宗裝訂規範。

三、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法辦案時,嚴禁下列行為:

(1)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底層,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二)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的;

(三)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四)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四、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包括:

(1)犯罪嫌疑人發送的;

(二)直接與犯罪嫌疑人交陌生朋友的;

(三)發送給他人轉交犯罪嫌疑人的;

(4)送給犯罪嫌疑人,交給他人。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辦案部門應當制作扣押通知書,並將扣押通知書和回執送達協助扣押的單位。原件由扣押協助。

由單位留存,作為協助扣押嫌疑人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的依據。回執由協助扣押的單位填寫後交回公安機關,並在調查完畢後存入訴訟。

法律依據:壹、《公安機關執法細則解釋》對細則(2011修訂)中增加和修改的內容進行了全面解讀。

二是對各條文的解釋,在原有“制定依據”和“條文解釋”兩項內容的基礎上,對已修訂的條文增加壹項“修訂說明”的內容,說明修訂的依據、目的和具體內容,便於比較研究;對於與法律文書制作和使用相關的規定,增加了“法律文書”的內容,並通過舉例說明了相關法律文書的適用範圍、制作方法和使用要求,便於具體實施。需要註意的是,“制定依據”中提到的新增和細化的規定,是指與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相比的細則(2011修訂),而非細則(2011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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