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的業務可以簡單分為:刑事、治安、交管、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國內治安等等。
公安局可分為:
1,幾個機關的業務部門(如政治部、法務部、裝備財務部、ICT部等。);
2、派出所(按功能可分為刑偵、治安、戶政、特種行業)、若幹隊(如刑警隊、巡警隊、治安隊、交警隊)。);
3.現役機構(具體指邊防、消防、保衛局)。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在其管轄範圍內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即公安機關的專業職責。
公安機關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管理和刑事司法的專門機關。
公安機關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條為了維護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