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普遍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有兩個女兒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繼續執行現有的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
2.幫助保證
要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救助保障體系,完善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救助關懷工作機制,維護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
3.產婦津貼
完善產假和保險制度。生育保險是國家和社會在懷孕、生育女職工暫時停止工作時,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並由國家或社會給予生育職工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
生育津貼報銷標準
1.懷孕7個月以上自然分娩或早產不滿7個月的女職工,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
2 .難產和剖宮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的,每增加壹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3.懷孕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流產或引產的,享受1.5個月的生育津貼,懷孕3個月內因病理原因流產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
生殖營養和圍產期保健報銷標準
符合國家規定享受產假90天以上的女職工,可享受300元的生育營養補貼和700元的圍產期保健補貼。
壹次性生育報銷標準
1.墮胎400元;
2.自然分娩2400元;
3.難產、多胎為4000元;
4.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不納入生育保險範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可享受50%的壹次性生育津貼。
法律依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