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開始對清朝現行刑法進行法律改革後,修法館在準備制定新法的同時,對原有法律進行了多次修改。光緒三十壹年(1904)和光緒三十二年,朝廷先後奏請“刪除法令中的律折”、“建議巡撫會議體恤罪犯獄折”、“改虛死罪為逃折”,廢除了清朝法令中的壹些酷刑,縮小了酷刑的範圍,減少了死罪的條目。光緒三十四年(1908),在新刑法草案引起巨大爭議,壹時難以通過的情況下,沈家本呼籲他在新刑法頒布前,仿效日本做法,制定壹部以《大清律例》為基礎的過渡性刑法。宣彤二年四月(1910五月)頒布了清朝現行刑法。這部法律有36卷,389條和1327個附則。與清朝的法律相比,有許多不同之處。第壹,風格大變。清代法律采用《大明律》的編纂體例,分為官、戶、禮、兵、刑、工六個部分。由於清末預備立憲和官制改革,繼續沿用這種體例顯然是不合適的。因此,對《現行刑法》進行了修訂,刪除了按六個部分分類的總則項,直接采用了分則目錄,將正文分為30類,分別是名例、職制、公式、家仆、農房、婚姻、倉庫、課業、金錢債務、市井糾葛、祭祀、禮制、宮衛、軍政、關禁、馬廄牧、郵政。第二,減輕處罰。這部法律廢除了舊法中的遲年、斬首、屠屍、坐邊、刺青等酷刑,用罰金、徒刑、流放、革職、死刑代替舊法中的五刑。減少死罪。第三,刪除了舊法中與新政不壹致的法律條款,如禁止民眾出海、開礦等。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增加了壹些舊法沒有包括的罪名,如破壞交通罪、破壞電信罪、破壞國家外交關系罪、破壞選舉罪等。第四,民刑分離。原有法律中屬於純民事的行為,如繼承、家庭婚姻、農田房屋、金錢債務等,不再處罰,以示民事處罰的不同。第五,簡化例子。《大清律例》實際上是壹部由法律和事例組成的刑法典。經過乾隆五年最後壹次大修改,該法基本定型,以後很少改動。由於社會生活的變化,例子也在不斷變化。範例的修改遵循了五年小修,十年大修的慣例。但由於例的速度越來越快,到了清末,尤其是同治以後,數量接近2000個。而且法規內容相互重疊,不法官員往往利用實例中的漏洞實施入境犯罪,給司法工作造成了嚴重困擾。因此,對相互矛盾的例子進行修改,對略顯繁瑣的例子進行簡化,就顯得尤為必要。總的來說,清代現行刑法仍屬於舊法範疇。壹是仍然保留了原大清律中維護皇權、等級宗教的基本內容,如“十惡”、“八議”、“行名斷義”、“兒孫違教令”。二是還保留了維護倫理的“服務圖紙”。第三,現代刑法的進步性原則基本沒有被吸收和體現。可以說,清朝現行刑法是壹部改良的舊法典。由於清朝的迅速滅亡,這壹法典並沒有長期實施。但其民事部分在民國時期繼續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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