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資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證券公司向投資者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向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從世界範圍來看,融資融券交易制度是壹項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融資融券交易與普通證券交易的區別:1,保證金要求不同。從事普通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必須提交保證金,即必須預先存入足夠的資金以購買證券,並預先持有足夠的證券以出售證券。但是,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就不壹樣了。投資者只需要繳納壹定的保證金,就可以買賣壹定倍數的保證金(買多賣空)。當預測到證券價格會上漲而自己手頭資金不足時,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在高位賣出後歸還借款。當預測到證券價格會下跌,而手頭又沒有證券時,可以向證券公司借證券賣出,在低位買入並歸還。2.法律關系不同。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與證券公司之間只是壹種關系。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不僅存在委托買賣關系,還存在資金或證券的借貸關系。因此,需要預先以現金或證券的形式向證券公司繳納壹定比例的保證金,並將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資融券獲得的資金交付給證券公司作為抵押。投資收益(利潤)是投資者在償還借入的資金、證券、利息和費用以及扣除自己的存款後所擁有的。3.承擔風險和交易權是不同的。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風險完全由自己承擔,因此可以買賣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幾乎所有種類的證券(少數對參與交易的投資者有特殊要求的特殊品種除外);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果資金或證券不能按時足額償還,也會給證券公司帶來風險。因此,投資者只能在證券公司確定的標的證券範圍內買賣證券,而證券公司確定的標的證券均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標的證券範圍內。這些證券通常具有流動性,波動性相對較小,難以操縱。4.與普通的證券交易相比,投資者可以通過向證券公司借入和賣出證券來擴大自己的交易籌碼,具有壹定的財務杠桿效應,並通過這種財務杠桿效應獲得收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符合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四十三條* *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品種、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