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根據公務員職務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位分為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非領導職務的級別定在局級或局級以下。
三種類型
公務員的概念有大有小,範圍並不壹致。壹般來說,有三種類型:
第壹個是小規模的。公務員僅指中央政府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官員,不包括選舉產生或政治任命的內閣成員,以及各部副部長、政治秘書等行政官員。這個範圍和《國家公務員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壹致的,英國和很多英聯邦國家基本都屬於這壹類。在英國,公務員是指那些不與內閣共進退,通過公開考試選拔,能長期無過失任職的公務員。
第二個是中檔。中央政府的所有公職人員,包括行政官員和辦事員,都被稱為公務員,但只有辦事員適用於國家公務員條例。美國基本屬於這壹類。在美國,公務員被稱為“政府雇員”,這是壹個範圍很廣的稱呼,包括除軍人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員。
第三種是大類,是指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關的公職人員,除議員、法官、檢察官以外的國會工作人員,以及作為公務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分為“特殊崗位”和“壹般崗位”。“壹般崗位”公務員是指政府系統內非選舉產生、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是國家政府系統內的事務官,即非選舉產生、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員,只是適用國家公務員法規的“壹般崗位”國家公務員。日本和法國基本屬於這壹類。法國公務員是指中央機關及其下屬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中被任命為常任官員的工作人員。
第壹條為明確公務員範圍,加強公務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