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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文書的特點

三、公安文書的特點

所謂特性,是指人或事物的獨特性,是區分人和事物的本質屬性。與私人文件和其他專業文件相比,公安文件的特點如下:

學科的全面性

公安文書以語言為信息載體,以文字制作和應用為單位,要求邏輯嚴密,語言恰當,程序壹致。公安文書課程必須綜合運用語言學、修辭學、寫作學、邏輯學的最新成果和方法,研究和解讀公安文書,揭示其內在規律,總結其產生規律,提高其產生能力。此外,公安文獻學作為隨著現代警務管理科學和警務實踐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壹門新的法學分支學科,也應當吸收和運用公安學科各分支學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比如,制作刑事法律文書必須運用刑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犯罪學的知識;《訊問筆錄》是壹份看似簡單,使用頻率非常高的文書,但如果不了解審前、心理學、證據等方面的知識,可能無法勝任。

(二)功能的應用

文件是為解決實際問題、處理實際事物而產生的,具有很強的應用性。公安文書也是如此。壹方面,它來源於行政管理、刑事和行政訴訟活動,是推動公安機關工作的重要工具;另壹方面,沒有公安工作,公安文書也就失去了意義和價值。公安文書課程的開設、教學和內容設置必須緊緊圍繞公安工作的需要,提高學生實際制作公安文書、服務公安工作的能力。

(3)內容的政策性和法律性

公文的制作和應用是公務活動的載體。公安機關公務活動的產生和發展必須遵循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公安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和依法辦案的工具。因此,公安文書的內容具有政策性和法律性。

(四)權威性和強制效力

公安機關是國家行政執法機關,其文件內容必須體現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文件的運行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文件的內容要得到有效的貫徹和執行,產生行政約束力或法律效力,這是國家法律法規所保證的。因此,公安行政文書的效力具有法律權威,其刑事司法文書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五)結構風格化

程序是指在文件的制作和運行中應遵循的固定的或既定的程序。

公安文書風格化是指公安文書中的大多數語言都有特定的風格和處理程序。公安機關使用的行政文書格式應當按照國務院2000年8月24日頒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進行規範;業務性文件和規範性文件的制作應當按照既定程序進行;公安法律文書的格式參照公安部頒布的刑事法律文書示範格式和行政法律文書示範格式制定。這種風格化是公安文書區別於其他文書的明顯特征。

(6)語言莊重、準確、精煉、簡潔。

公安文書的語言具有公文體的特點,其文體莊重、準確、精煉、樸實,簡單易懂。

莊重,即公文語言端莊莊重,符合現代漢語的規範,以避免使用方言土語為原則,明顯區別於含蓄、幽默、生動的文學語言;準確是指語言含義精確,符合事實,解釋統壹,不能使用壹切推測、估計、想象的詞語;洗練,即語言簡練,用盡量少的詞準確表達,避免啰嗦、枝節和歧義;簡潔,即文件語言要樸實無華,清晰流暢,不能使用誇張、誇張、類比等積極的修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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