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慈善信托是經過長期實踐檢驗的慈善服務的壹項基本制度。標準化慈善信托作為舶來品,在國外數百年的實踐中不斷完善。目前國際慈善界各種主體制度的核心原則是信托制度或信托原則。其基本結構是財產所有者出資,由壹個可信賴的受托人管理和使用。財產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財產利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交給受益人。
第二,慈善信托的制度特征符合慈善活動的發展規律。公益信托具有鮮明的制度特征,主要包括:①社會公共利益為第壹原則;(2)高度尊重受托人慈善意誌的自由,要求受托人受托靈活,嚴格遵守信托目的;③以慈善文化和價值觀為核心,在轉移財產時傳播高尚的道德情操;(四)受托人獲得充分授權並受壹般約束承擔信托義務;⑤以保護信托財產為核心,形成壹套信托財產獨立性、信托連續性和有限信托責任的規範;⑥具有稅收優惠、公權力監督和特殊制度救濟三大慈善特權。其中,委托人自由意誌的制度特征,可以充分調動信托公司參與慈善的積極性,精準配置慈善資源,優化慈善財產的管理和使用,多元化傳播慈善文化,對慈善信托制度的廣泛運用具有根本性影響。
第三,公益信托的結構適合我國的社會背景。在長期的公益信托活動中,公益信托形成了壹種基本的社會存在結構。其主要特點是:大型慈善信托數量少,但管理的信托財產數額大,設立結構復雜,集中在大城市,慈善服務範圍廣,對受托人的管理要求高;中小型公益信托較多,但管理的信托財產平均金額較小,設立結構相對簡單,且廣泛分布於城鄉。慈善服務範圍集中,受托人管理要求不高。與需要壹定初始資本才能設立的法人機構和基金會相比,公益信托門檻低、程序簡單、管理合規,因此便於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的中小型公益信托可以廣泛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