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和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真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和認證資格。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未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對不符合認證標準的產品使用認證標誌的資格的,應當就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機構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與證券發行有關的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有關的虛假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三)在重大工程和涉及公共安全的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有前款行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壹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嚴重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