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綠化條例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的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被占用的城市綠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