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名下的存款和夫妻不是同壹財產,父母把財產給孩子。錢存到孩子名下,就已經屬於孩子的財產了。孩子自己的勞動收入也屬於自己。離婚時子女的財產不應算作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孩子的個人財產,財產由撫養孩子的壹方保管。孩子名下的存款不壹定和夫妻屬於同壹財產,需要視情況而定。屬於夫妻或者他人明確贈與子女且實際交付的財產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只有夫妻財產存在於孩子名下,但並未實際贈與孩子,則應視為夫妻財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自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應當簽訂離婚協議,協商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然後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登記處給予30天的離婚冷靜期。如果雙方在此期間不思悔改,可以在30天後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證。婚姻登記處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準予離婚,發給離婚證。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所得(婚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入)、壹方個人財產投資所得(婚後夫妻壹方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住房補貼、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基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僅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為夫妻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
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