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交換的原因有很多,經營活動引起的資金交換只是其中之壹。公司賬戶與私人賬戶之間的資金交易,應根據資金交易的原因判斷是否應納稅。
1,非經營性基金交易
比如公司和私人賬戶之間的資金拆借,不需要交稅。
2.商業活動的資本流動
這個時候要看交易雙方,而不是資金流向的賬戶雙方。很多企業使用私人賬戶進行業務,這時候就需要納稅,但是納稅的主體是私人賬戶的所有者,而不是交易的雙方。
3.分紅基金。
如果公司將股息或紅利轉到私人賬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這個稅是公司代扣的,也就是扣稅後的余額轉給股東。所以私人賬戶是不需要交稅的。
公司賬戶轉法人個人賬戶的前提條件
1,小額
2,次數不多。
其備註可以是:備用金、工資、福利等。
從公司賬戶和現金賬戶取錢好像沒什麽,從公司賬戶取錢到個人賬戶就好像取現壹樣,但是有兩個問題:
1,銀行對賬單反映的不是取現,而是轉賬;
2.作為出納,如果把公司賬戶的資金轉到自己的賬戶上,本身就是違法的,壹旦有檢查之類的事情就更不清楚了。
公司賺錢給個人,核算方法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
貸款:銀行存款
賬戶可以這樣處理,但要註意稅務風險:
1.如果打電話給公司的相關方,比如法人、股東、股東家屬等。,如果長期不清理往來賬目,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視為股息紅利,按照*0.20的金額繳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這也是壹種變相的註冊資本抽逃;
2.同樣,用公款給個人買車買房也“享受”這種照顧——算是分紅;
3,最好不要直接辦個人卡,確實需要錢,可以寫幾次現金支票,這樣風險小很多,可操作性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文章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