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月繳存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少繳的應當補足。多繳部分經單位和管理中心確認後,由單位通知職工本人,從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除多繳部分,劃回繳存單位。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後,報管委會批準,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不得申請降低繳存比例。
對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批,應當自收到單位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單位繳納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規定的職工範圍和標準計算。
對逾期金額計算有困難的單位,可以按照逾期年度本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或者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月繳存額。
單位和職工分別計算的逾期金額,由單位向管理中心繳納。
補繳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後,報管委會批準,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