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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行政處罰決定的影響

法律主觀性:

不予處罰決定是依據法律和具體情況對案件被告人作出的法律判決,具有法律效力,有法可依。為了解決不處罰決定書是否也應在辦案期限內出具的問題,需要了解政府機關在什麽情況下會出具不處罰決定書。1.不予處罰和免除處罰不予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人雖然實施了違法行為,但因法定事由而免除處罰。有以下幾種情況不會被處罰: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處罰機關應當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能夠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時,應當對違法行為負責,接受行政處罰。2.未滿14周歲的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因未達到行政處罰責任年齡,不予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3、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4.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免於處罰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因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事由的存在,對某些形式上違法但實質上不應承擔違法責任的人不適用行政處罰的行為。2.從輕處罰: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較小的處罰幅度。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最輕刑種和最低刑幅度以下的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五種法定情形: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3.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3.減輕處罰是指低於法定最低刑的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減輕處罰有兩種情況:壹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第二,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法定最低刑較重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法修正案(八)對減輕處罰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幾個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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