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
2.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五年後;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公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壹)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不當,根據法律和審判中查明的事實,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以指控的犯罪因證據不足不能成立為由,判決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部分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未受刑事處罰的,宣告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處罰的,應當判處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依照本解釋第二十六章的規定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八)犯罪追訴時效已過,不需要追訴的,或者赦免以後免除處罰的,裁定終結審判;
(九)告知後才處理案件的,裁定終結審理,並告知被害人有提起自訴的權利;
(十)被告人死亡的,裁定終結審判;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經缺席審判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情況,依照本解釋第十八章的規定處理涉案財物。
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前,應當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證被告人和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再次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什麽、如何量刑等問題進行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