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離職,企業應當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公積金賬戶,停止繳納公積金。
每月職工公積金由單位從職工工資中扣除,由單位匯至職工公積金賬戶。
1.提交申請。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舉行審判。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和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時,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三)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審查批準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營。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執行統壹的規章制度,進行統壹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直屬的獨立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