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務員,全稱國家公務員,是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和履行相關義務的公職人員。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根據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以下行為: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沒有禁止公務員家屬經商。公安、法制部門的公務人員不得擔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辦企業或者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的領導成員。但是公務員可以有壹個合法的副業,比如寫小說賺取稿酬,做手工或者投資理財等。,而且必須向上面領導申請才能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務員管理,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促進公務員正確履行職責,建設壹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七十三條公務員應當服從機關的交流決定。公務員申請交流,按照管理權限審批。
第七十四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的公務員,不得在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機關任職,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公務員不得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辦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因地區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靈活實行崗位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十五條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設區的市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地域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