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基本原則;
第壹
為了規範公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保證公路工程建設質量,維護招標投標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路法和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安裝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及相關的安全設施、防護設施、監控設施、通信設施、收費設施、綠化設施、服務設施和管理設施。
文章
下列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但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使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等不適宜招標的除外:
(壹)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公路建設項目;
(二)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公路建設項目;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招標的其他公路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活動不受地區或部門的限制,凡具備規定的公路建設條件的企業法人均可參加投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交通部依法負責全國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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