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2.攜帶危險品和管制器具;
3.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的;
4.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在信訪接待場所遺棄生活不能自理人員的;
5.煽動、串通、脅迫、放縱財物,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
6.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破壞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申訴人的申訴要求解決的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和單位根據情況,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1.應當通過司法機關訴訟或者復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定程序辦理的,涉法涉訴信訪尚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2、應通過仲裁解決,導入相應的程序。
3.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復查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4、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出臺相應的程序。
5、屬於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職責,依法履行或答復。
6、不屬於上述情況的,應聽取投訴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並進行調查核實,出具投訴處理意見。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會。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息網絡、信函、電話、傳真、來訪等方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並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有關機關和單位應按規定辦理。以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信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