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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

票據丟失後,直接向法院申請。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受理。為防止公示催告期間票據被撤回,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申請的同時,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付款人接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後,應當停止付款,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付款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後付款的,付款人應當賠償持票人的損失。另壹方面,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應當在3日內發布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公示期間,票據上的權利歸屬處於不確定狀態,該期間的票據轉讓無效。

人民法院發布公示催告後,申請人以外的票據權利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壹旦有人主張權利,就會有兩個人在壹張票據上主張權利,兩個人就可能產生票據所有權的糾紛。由於公示催告不是確認程序,只要在公示催告期間有人申報權利,人民法院就應當裁定終止公示催告,並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付款人。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票據所有權。

公示期間無權利申報的,表明票據上的權利歸申請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為了使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為人所知,使票據付款人確定自己的付款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告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並通知票據付款人。宣告票據無效的法律後果是,票據的付款人可以拒絕持票人的付款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申請人可以向票據付款人主張權利,即申請人可以要求票據付款人支付遺失票據所包含的款項。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除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喪失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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