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發布公示催告後,申請人以外的票據權利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壹旦有人主張權利,就會有兩個人在壹張票據上主張權利,兩個人就可能產生票據所有權的糾紛。由於公示催告不是確認程序,只要在公示催告期間有人申報權利,人民法院就應當裁定終止公示催告,並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付款人。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票據所有權。
公示期間無權利申報的,表明票據上的權利歸申請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為了使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為人所知,使票據付款人確定自己的付款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告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並通知票據付款人。宣告票據無效的法律後果是,票據的付款人可以拒絕持票人的付款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申請人可以向票據付款人主張權利,即申請人可以要求票據付款人支付遺失票據所包含的款項。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除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喪失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