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借款為重大事項,需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約定日後對股東大會決議作出書面約定。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指導);
2.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除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經股東(大)會批準外,公司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給他人。對於有限責任公司,需要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這是股東大會的壹般決議。企業借款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是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貸款形式向職工集資,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不存在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四條、第壹百四十六條、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百五十四條和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