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規定是關於公司對外投資責任的限制。?
1,公司可以投資其他企業。這是因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經營權,可以自行承擔責任。用自己的財產進行投資是公司發展的正常要求,是法律允許的。
2.根據這壹規定,公司不僅可以投資於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投資於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壹般來說,公司對外投資只能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被投資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者。
3.綜上所述,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其他公司均可成為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者。
例:根據我國公司法,甲公司不能與乙公司組成普通合夥企業,但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甲公司可以與乙公司組成普通合夥企業..此時,由於《合夥企業法》屬於法律,符合《公司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合夥企業可以依據《合夥企業法》有效設立和運作。
擴展數據:
新《公司法》第15條規定的是“出資人”,而不是“保證人”或“擔保人”。
從字面上看,《公司法》第15條是“出資人”意義上的規範的公司對外投資行為,而不是“保證人”或“擔保人”意義上的對外擔保行為。
因此,立法的初衷是原則上禁止公司作為無限責任的出資人(如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無限責任合營企業的股東,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新《公司法》沒有明文禁止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根據私法自治精神,公司當然可以為其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提供擔保。
因此,“對被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投資者”只能作出出資意義上的有限解釋,而不能作出延伸到擔保行為的擴大解釋。如果對《公司法》第15條進行擴大解釋,就會得出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並時,不能對被合並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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