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被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