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有時稱為“陷阱條款”,是指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中加入壹個條款,根據該條款,申請人(買方)或開證行隨時擁有單方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即買方完全控制整個交易,受益人處於被控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決於買方的意願。這種信用證實際上已經變成了可以隨時撤銷或者永遠不生效的信用證,銀行中性擔保付款的功能已經完全喪失。帶有該條款的信用證本質上是壹種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容易導致單據不壹致,被開證行拒絕。買方還可以憑借信用證的軟條款騙取賣方的定金、質押、履約保證金、開倉費等。
常見的軟術語總結如下:
申請人(買方)應通知船公司、船名、裝運日期、目的港、檢驗人等。在受益人裝運貨物之前。這壹條款使得賣方的裝運完全由買方控制。
b .信用證開出後暫時不生效,通知在進口許可證簽發後,或申請人確認樣品後生效。這樣的條款使得出口貨物能否裝船完全取決於進口商,而出口商則處於被動地位。出口商要看到信用證才能投產,所以很難安排生產,出貨日期緊,出貨困難。
C.1/3正本提單直接寄給申請人。買方可以憑此單先取走貨物。
d記名提單,承運人可以收貨人的合法身份交付貨物,無需提交正本提單。
e .信用證到期地點在開證行所在國,有效期在開證行所在國,導致賣方延遲發送單據,單據發送至開證行時已過議付有效期。
F.信用證中限制運輸船只、船齡或航線的條款。
G.有了航空運單的規定,收貨人憑其簽字就可以提貨,無需出示單據,貨物所有權難以控制。有些信用證規定提單的發貨人是信用證的申請人或客戶,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無單提貨。
H.質量檢驗證書由申請人或其授權人出具,經開證行驗證,並與開證行印章壹致。采用買方國家的商檢標準,該條款使賣方因采用國內標準而無法達到買方國家的標準,致使信用證無效。
壹、收貨應由申請人出具或驗證。這壹條款延誤了買方的檢驗,並使信用證無效。
J.矛盾,就是規定允許聯運提單,禁止轉運。
k規定受益人難以提交的單據,如CMR運輸單據(中國不是《國際貨物公路運輸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因此中國承運人不能簽發“CMR”運輸單據。
長度對於壹票貨物,信用證要求為每個包裝單位單獨準備壹份提單。
米(meter的縮寫))對質檢證書設置障礙,偽造質檢證書。
名詞(noun的縮寫)本信用證須經當局(進口國當局)審核批準後生效,生效前不得裝運。
o易腐貨物要求受益人先發提單,憑提單可以先提貨。
付款必須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並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後進行。
議付時,賣方應在目的港提交買方的收貨證明。
r原產地證書是在提單日期之後簽發的,會有未檢驗的嫌疑。先出貨,出貨後檢驗。
南延期付款信用證下,受益人單據先提示,銀行付款後,風險較大,應予以確認。
T.不接受聯合發票,進口國拒絕接受聯合單據。
單位信用證規定由指定的貨運代理人出具聯運提單。當第壹個旅程是海運時,第二個旅程是空運,這使得收貨人很容易在沒有原始組合提單的情況下提取貨物。
五、信用證規定,貨物裝船後,如受益人未及時寄送1/3提單,申請人將不寄送旅客檢驗證書,導致受益人議付單據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