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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老幹部住院陪護規定

法律分析:離休幹部生活醫療的相關規定

壹、離休幹部附加生活補貼(國發[1982]62號)

1、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助:每人/年2個月工資。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6月31年2月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助:1.5月工資每人/年。

3.1943 1 10月至1945 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助:1月工資每人/年。

二、離休幹部專項資金(來源於中組部、人事部、財政部、勞動部四部委,發字[2002] 51號)

1,離休幹部專項經費的標準,按每人每年500元,作為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壹控制和使用。

2、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不得發放給個人或挪作他用。

三、離休幹部交通費標準(從組通字[1992] 17)

1,正部級退休幹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級(不含只享受住房、醫療待遇)退休幹部,每人70元/月。

3、局級(含待遇)退休幹部,每人50元/月。

4、師級(含待遇)退休幹部,每人30元/月。

5、離休及以下幹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部級幹部宿舍自謀職業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準(國管財字[2003] 292號)

1.享受此項補貼的人員有:屬於自主創業服務人員的部級幹部;65周歲以上的副部長級幹部(含享受副部長級單身待遇的幹部)。

2.在京部級幹部宿舍自謀職業服務人員,補貼標準為部級每人1.600元/月;副部級800元/月。

動詞 (verb的縮寫)離休幹部護理費(摘自人發[1998]57號、組通字[2005]31號)

第壹、二次國內革命戰爭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由100元/月調整為每人200元/月。已繳納自主擇業費的離休幹部不再享受。這筆資金由國家財政支付。

不及物動詞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節選自郭關財字[1998] 182、郭關財字[2005] 40、京租通[2004] 37)

1,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所在城市(郊縣為城鎮戶口)月人均收入低於200元的,發放至200元/月。

2.無工作配偶的病故離休幹部生活困難補助:(1)配偶無工作子女的病故離休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每人330元/月;(1)已故退休幹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補助495元/月。

七、關於退休人員公費醫療管理問題(京醫保發〔2005〕29號)

1,可以選擇兩家醫院就醫,壹家是單位確定的簽約醫院,壹家是自己選擇的就近醫院。並按規定報銷門診、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

2.中央在京單位退休人員,由單位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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