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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公司分離稅政策

分立是指將企業的部分或者全部資產分離並轉讓給現有的或者新設立的企業,被分立企業的股東以被分立企業的股權或者非股權支付作為交換,實現企業的法定分立。(1)分離企業應當按照分離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利得或損失;(二)單獨企業應當以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三)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4)分立企業不復存在時,分立企業及其股東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5)與企業分立相關的企業虧損,不得結轉相互彌補。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所得組織(以下簡稱企業)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的企業,其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有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

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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