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具體規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壹的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和企業名稱數據庫,並向社會開放。
第四條壹個企業只能註冊壹個企業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規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條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綜合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行業或者業務特征。
第七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為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企業名稱中使用市轄區名稱時,應當冠以其所屬市的行政區劃名稱。開發區、墾區等區域名稱應當與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壹並使用,不得單獨使用。
第八條企業名稱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
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或者業務特點不得作為字號,但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九條企業名稱應當根據企業主營業務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標明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如果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中沒有規定,可以參照行業習慣或專業文獻來表示。
第十六條企業名稱由申請人獨立申報。
申請人可以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或者在企業登記機關服務窗口提交相關信息和材料,對擬使用的企業名稱進行查詢、比較和篩選,選擇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企業名稱。
申請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申請人承諾因其企業名稱與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其他企業名稱近似而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