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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前夫在探望孩子的過程中,多次疏遠我和孩子的關系。我能不能和他簽個協議,約定不要求前夫支付贍養費,不允許他再探視孩子?這個協議有效嗎?
江蘇凱仕曼律師事務所傅家實律師回答: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
探視權不僅是壹項權利,也是父母必須遵守的法律義務。從這個角度來說,放棄探視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即使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放棄探視權,他們仍有權要求探視子女。壹方拒絕探視,另壹方以要求探視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所以約定放棄探視權的,約定無效。
《傅家世律師》評析:
探望權的性質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是兩者的結合體。作為親權的重要法律內容,它是不可拋棄的。
父母之間婚姻關系的解除,不影響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親權以血緣為基礎,探望權是親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這種義務不僅表現在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也表現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具體表現為支付撫養費和行使探視權。所以,探視權不應該被任意剝奪,不應該作為壹種權利被單方面放棄。
通過設立對養父母的探視和協助義務,特殊情況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停止探視,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子女的合法權益。法律原則上肯定、支持和鼓勵積極行使探視權,盡量避免因家庭解體給孩子成長帶來更多負面影響。
綜上,離婚雙方無權協議放棄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