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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探望子女會受法律管轄嗎(雙方可以約定放棄探視權嗎)

探視權又稱會見交流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所享有的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短期探視、接觸、會見、交流和生活的權利。那麽,離婚雙方是否可以同意放棄探視權,放棄後是否可以反悔?

用戶咨詢:

離婚後,前夫在探望孩子的過程中,多次疏遠我和孩子的關系。我能不能和他簽個協議,約定不要求前夫支付贍養費,不允許他再探視孩子?這個協議有效嗎?

江蘇凱仕曼律師事務所傅家實律師回答: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

探視權不僅是壹項權利,也是父母必須遵守的法律義務。從這個角度來說,放棄探視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即使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放棄探視權,他們仍有權要求探視子女。壹方拒絕探視,另壹方以要求探視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所以約定放棄探視權的,約定無效。

《傅家世律師》評析:

探望權的性質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是兩者的結合體。作為親權的重要法律內容,它是不可拋棄的。

父母之間婚姻關系的解除,不影響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親權以血緣為基礎,探望權是親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這種義務不僅表現在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也表現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具體表現為支付撫養費和行使探視權。所以,探視權不應該被任意剝奪,不應該作為壹種權利被單方面放棄。

通過設立對養父母的探視和協助義務,特殊情況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停止探視,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子女的合法權益。法律原則上肯定、支持和鼓勵積極行使探視權,盡量避免因家庭解體給孩子成長帶來更多負面影響。

綜上,離婚雙方無權協議放棄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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