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沒有強制離婚的概念,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制度。所以離婚是自願的,不存在強迫離婚。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簽訂離婚協議,直接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但如果壹方提出離婚,另壹方堅持不同意離婚,就需要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夫妻分居滿兩年,提出離婚的壹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還是要先進行調解,詢問提出離婚的壹方,是否可以放棄離婚的念頭,繼續維持婚姻關系。經調解提出離婚的壹方仍堅持離婚的,人民法院將判決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壹條:自願離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
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不得提出離婚。
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