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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因非法經營食鹽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3、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4.非法經營香煙20多萬支。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自然人犯罪,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除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之壹;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特別嚴重情節之壹。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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