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作出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最重要的行政處罰文書,具有嚴肅性、強制性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財產的依據之壹。法律法規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要件有嚴格的規定和要求,對行政處罰決定的措辭、內容、格式和規範性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保證了行政處罰決定的質量,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通知與決定的間隔時間壹般在三天以上,這是提出聽證的時限。政府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時,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4.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
1,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
_ _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_ _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