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個記分周期內,取得12分的駕駛人應當在15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為期7天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參加機動車駕駛證申領考試。兩次取得12分以上或者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24分以上的駕駛人,需要參加科目壹和科目三的考試。
只有通過考試,分數才能清零,才能換駕照。駕駛人記分達到12,且拒絕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不參加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宣布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暫停使用期間駕駛機動車相當於無證駕駛。
分數超標相當於駕照被暫扣,會被交警扣留。此時,如果繼續駕駛機動車上路,可以按照無證駕駛處罰。駕駛證超限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人兩次達到12分或者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超過24分的,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10日內在車管所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的;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