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申請壹次。根據我國法律,我們可以知道行政復議只能申請壹次。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後仍不服行政復議結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只能申請壹次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的當事人可以是我國公民,也可以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申請的申請人即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當事人死亡時,作為當事人的親屬最好是近親屬,也可以代替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是喪失行為能力或者部分行為能力的公民,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即法律規定的代理人,也可以代替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自主經營權的;(六)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收取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相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的;(十)依法申請行政機關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十壹)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