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的弊端如下:
(壹)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根據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提出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範圍的事項。否則,除了相應的仲裁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會支持他們的不當請求。
(2)超過仲裁期限的風險。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當事人逾期申請仲裁的,其請求不予支持。
(3)在期限內變更仲裁請求的風險。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者允許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期限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4)不能按時出庭的風險。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駁回申訴,裁定被告缺席。
勞動仲裁註意事項:
應該寫投訴信。根據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身份,包括職工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職務,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訴人應當全面、準確、簡明地寫明如何處理自己和被申訴人;
(3)證據和證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有關爭議情況的各種證據和證人必須充分;
(4)申請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 *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