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們可以參照其他等同材料的保存期限,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擴展數據:
考勤記錄為勞動爭議提供證據;
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合同,考勤表也可以作為證據。
近年來,大量勞動爭議湧入法院。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故辭退,申請材料弄虛作假...勞動關系雙方都可能受到侵害。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梳理山東省人民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發現,勞動關系存在諸多法律陷阱。因此,選取三個典型案例,希望廣大勞動者和企業管理者增強法律素養,提高法律意識,自覺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17年10月5日,魏某到山東某科技公司從事人力資源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7,10,科技公司支付魏3000元,10,3500元,2017,12,2018,1。科技公司未給魏繳納社會保險費。
2018年10月5日,18科技公司以魏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2065438+2008 65438+22年10月,魏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雙倍返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仲裁委審理後,裁定支持魏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資的訴訟請求,駁回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魏不服,向歷城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庭審中,科技公司辯稱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是勞動關系。牟偉訴稱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提交了該科技公司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的員工考勤表、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的工資發放計劃表及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
人民網-勞動關系糾紛中的證據保全和權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