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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掛名董事,想知道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名義董事不參與公司的實際運作,特殊情況下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還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如果妳什麽都不知道,妳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2)民事責任《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和董事的具體區別是什麽?

1.股東是公司的基礎和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董事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

2.股東可以是自然人股東,也可以是法人股東,但董事必須是自然人。

3.只有董事才能成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會的公司由經理代表。

4.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做出實質性決定;董事會是公司決策的執行機構,而不是權力機構。公司法明確區分了他們的職權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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