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願、合法的原則。如果調解失敗,他們應該及時做出判決。法院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申請發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動發起。
法院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除經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外,壹切民事糾紛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
法院調解可以適用於壹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但是,法院調解並不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必要程序。
如果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或者調解沒有依據,法院將作出不予調解的判決。執行程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為人民法院的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沒有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改變判決確定的內容。
擴展數據
法院調解原則是指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法院應當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壹、當事人自願原則是指法院調解,無論是進行調解活動還是形成調解協議,都應以當事人自願為基礎。這壹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1.在程序上,是否通過調解解決糾紛,以當事人的意願為準;
2、在實體中,是否達成調解協議,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第二,查明事實,明辨是非的原則。明辨是非原則是指法院調解應當在事實基本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基本明確的基礎上進行。
該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人民法院必須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是非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活動。
三。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法院調解在程序上應遵循法定程序,所形成的調解協議不能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原則。這壹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1,人民法院調解活動,程序應當合法。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不願繼續調解的,不得強制調解;調解不成的,不要久拖不決,要及時裁決,等等。
2.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根據法律規定,調解應當是自願和合法的。
調解的合法性是指調解的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調解協議的合法性是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並不要求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完全符合法律。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法院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