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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操作規程的工人發生安全事故誰負責?

法律解析:勞動者違反安全操作發生事故,如果傷害屬於工傷,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全額支付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有過錯的原則,要求勞動者承擔違反安全操作造成事故的經濟損失,具體比例需要區別對待;

1,因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比如因為失戀,心情不好,故意破壞用人單位的產品設備;2、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約50%;明顯可以避免的錯誤,如違章操作造成的經濟損失、飲酒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壹半左右的損失;3.不應讓勞動者承擔因其在正常工作中的壹般過失或無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損失大小。比如讓沒有保管義務的業務員承擔庫存後的貨物損失。雇主不能把商業風險轉嫁給工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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