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企業破產法》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債務人的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壹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條享有本法第壹百零九條規定的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未受充分清償的,其未受清償的債權視同普通債權;該債權應當視為普通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