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內容正確,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公證內容錯誤或者公證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無效,公證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謂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公證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和過程。公證活動的內容、程序和組織構成了公證制度。公證制度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治、鞏固法律和社會秩序的法律手段。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中國公證協會在全國範圍內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公證協會。中國公證協會和地方公證協會是社會團體和法人。中國公證協會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公證協會是公證行業的自律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公證員、公證員和公證員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兩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需的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九條* * *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提出復查。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公證書並予以公告,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處應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