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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起訴法院嗎?

可以打官司,打官司的方法如下:

1,向所在縣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舉報或舉報;

2.向縣級法院所在地的同級紀檢監察部門舉報或舉報;

3.涉嫌職務犯罪的,可以向同級檢察院舉報;

4、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反映或報告縣級法院的工作;

5.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或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起訴法院需要哪些材料?

1,請願。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投訴的事實和理由;

2、原壹審、二審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審查或者再審後,應當豐富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有豐富的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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