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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質量缺陷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1.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或者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房屋主體結構因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二、開發商按照預售合同的規定承擔維修和雙倍賠償的責任。購房者和開發商在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可以明確約定房屋質量缺陷的賠償,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利益。雙方可以在預售合同中約定,買受人認為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資質的建設工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確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其他質量缺陷的,買受人除在保修期內免費維修外,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1倍的修理費進行賠償。雙方同意,對其他商品房工程質量有爭議的,應當委托本市有資質的建設工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以該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自房屋驗收交接之日起,開發商對該商品房承擔保修責任,保修範圍和期限由雙方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約定。三、超出保修期,開發商不承擔非主體結構質量缺陷的保修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施工單位出具質量保證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明確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房屋建築的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及設備的安裝裝修,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過後,開發商對非主體結構的質量缺陷不承擔保修責任。第四,開發商將承擔拒絕修繕房屋的法律責任。開發商應當對交付的房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應由賣方承擔。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應由賣方承擔。五、開發商撤銷後,質量缺陷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民事主體承擔。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開發商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對其開發的商品房的質量缺陷負責。開發商主體被撤銷的,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其他民事主體承擔。開發商主體消滅後,商品房質量缺陷的修復責任應由其繼承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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