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和解散判決文件、公司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3.股東會、股東大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外商投資公司董事會或人民法院或公司審批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註銷公司的條件如下: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原因出現;
3.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可以申請註銷。
綜上,公司作出解散決議,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制定了財產分配方案。如果有剩余財產,將分配給股東。公司依法清算後,方可註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滿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滿五年的;
3.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5.數額較大的個人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