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清算責任;
(二)依法納稅的責任;
(三)保證公司註冊資本不變的責任;
(四)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足額繳納出資的責任;
(五)依法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和購買養老保險的責任;
(六)依法對債權債務承擔無限或者有限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公司合並、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未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零五條公司在清算期間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百零六條清算組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濫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